1、受让方须严格执行转让方拟定的《员工安顿计划》,并承当转让标的企业悉数债权债务。
2、意向受让方须在成为终究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定转让协议,自协议收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出买卖价款及买卖服务费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3、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查询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力和责任自行对标的公司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受让方若产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产生逾期或回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回绝缴付项目出资、拒付服务费用、抛弃受让、回绝递送工商改变材料等景象的,即可视为违约和诈骗行为,应承当悉数经济责任与危险,转让方和买卖组织有权按本项目买卖条件的有关约好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